《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皮革网现整理该标准全文、解读以及文件完整版下载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参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
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料皮
指制革企业或毛皮加工企业加工皮革或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或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皮、坯革等。
3.2 制革
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3 毛皮加工
把从毛皮动物体上剥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过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带毛的加工品的过程。
3.4 制革企业
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
3.5 毛皮加工企业
以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为原料生产成品毛皮或剪绒毛皮的企业。
3.6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
3.7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产建设项目。
3.8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加工单位原料皮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
3.11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 年7 月1 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水到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开展监测,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原料皮加工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原件截图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下载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新发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对于我国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如何理解、实施该标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制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皮革需求的增加,我国的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我国轻工行业中的支柱产业,已成为全球制革生产大国。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也是轻工行业中污染较大的行业,具有排污量较大、污水成分较复杂、企业环保意识不一、污染治理情况参差不齐、行业清洁生产推广力度较低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产生废水1.6亿吨、COD约40.4万吨、氨氮1.6万吨、总铬(三价铬)1280吨;经过治理后,排放废水约1.38亿吨、COD约3万吨、氨氮7300吨、总铬(三价铬)6.72吨。为此,环境保护部决定针对行业特点制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与现行标准相比,《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哪些变化?
目前,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1996年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与之相比,《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对行业特点考虑更加全面。例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CODCr、BOD5等指标规定了皮革工业适用的限值,但其他特征污染物参照“其他排污单位”或“一切排污单位”的限值执行。新标准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中的各项污染物,提高了针对性。
二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设置了三级排放限值,不仅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区域污染总量控制。新标准根据行业水污染物治理技术水平规定了直接、间接排放限值,其中重金属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直接、间接排放执行相同限值。
三是制革过程中大量产生皮胶原蛋白,水解后成为有机氨氮、硝酸氮和亚硝酸氮等物质,容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新标准为此设置了总氮控制指标。
四是制革及毛皮加工原料皮的盐腌保存、加工过程用盐量较大,新标准为此增加了氯离子控制指标。
五是充分考虑原料皮以湿法保藏为主的行业特点,完善了最高允许排放水量指标。
3、预计实施《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带来哪些成本、效益?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控制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平均排放控制水平相当。标准实施后,预计行业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降至11800吨、2380吨,比2010年排放量分别减少57.2%、67.4%。实施新标准要求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增加环保投入,据测算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需投资近20亿元,年运行费用约17亿元。综合环境效益和投资强度,达标成本总体合理。
4、实施新标准将对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新标准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实施新标准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工艺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小而弱的企业退出市场。据估计,10%左右的龙头企业(产量在20万张标张牛皮以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对部分环节进行升级改造;45%左右的中等企业(产量在5万张标张牛皮以上)需要升级改造,部分升级改造存在困难的企业将面临淘汰压力;45%左右的小型企业(产量在5万张标张牛皮以下)则将面临淘汰。新标准的市场导向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对推动制革接毛皮加工行业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工艺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5、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在达标方面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应采取全过程控制的措施预防和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清洁生产方面,包括采用原皮冷冻保藏和鲜皮加工、低盐保藏、保毛脱毛、高吸收铬鞣制和少铬鞣制、降低鞣制过程中盐用量等。在污染治理方面,包括将三价铬和硫化物等分类处理;注重同时削减COD和脱氮,可选用二级A/O工艺;水解酸化+氧化沟+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水解酸化(厌氧)+ A/O工艺;水解酸化+好氧氧化+SBR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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