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浙江温州 325007]
摘 要:产品标准是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正确地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产生刻舟求剑的结果,甚至是错误的判定。本文以QB/T 1002—2015《皮鞋》产品标准为例,解读该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执行部门(如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等)应如何在遵循产品标准的规定下来判定产品质量,使产品标准得到正确的应用。
关键词:抽查控制理论;产品标准;产品质量;质量水平;判定与控制
引 言
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依据产品标准,并按照各自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主要是参照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但是,由于产品标准的局限性,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在应用产品标准时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并结合自身要求,实行对产品质量正确判定与控制。比如,在执行QB/T 1002—2015《皮鞋》(以下简称《皮鞋标准》)产品标准对皮鞋产品进行判定与控制时,要结合执行部门自身要求与特点,准确地应用抽查控制理论来解读《皮鞋标准》的检验规则,不能机械执行。否则,不仅不能准确应用《皮鞋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而且会出现不应有的判定错误。
1抽样检验原理与判定
众所周知,抽样检验的结果既要对样品进行判定,又要对抽样总体进行评估,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1.1 定义与术语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标准[1]的规定。合格是“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即满足规定指标(要求)值为合格;产品是“在组织与顾客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组织能够生产的输出”,通常产品的主要要素是有形的,如皮鞋、软饮料等;质量是“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不是人为赋予存在客体的特性。
1.2单个样品的判定
对于单个样品来说,其产品质量特性指标符合该产品标准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比如,一双皮鞋,它的标识、感官质量、异味、物理机械性能和限量物质等指标要求符合《皮鞋标准》规定,就可判定为优等品或合格品,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1.3批产品的判定
对于批产品来说,并不是仅以样品质量合格与否来直接判定批产品。它需有一个判定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值,满足指标值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比如,对于批量为1000双的皮鞋来说。规定允许不合格皮鞋数量不超过10双,当这1000双皮鞋中存在少于等于10双不合格皮鞋时,判定该批皮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也就是说批产品合格不是指批产品中的每个产品都合格,而是其不合格数少于规定的要求。
2《皮鞋标准》规定与要求
《皮鞋标准》规定:标识按照QB/T 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执行、其余按照QB/T 1187—2010《鞋类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执行,对皮鞋产品质量进行判定。
2.1 项目规定与检验方式
《皮鞋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与形式如表1所示。
2.2检验结果判定
标识符合QB/T 2673—2023的规定,判定标识项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分3档进行判定:一是优等项符合优等品,其余项符合合格,判定为优等品;二是所有项合格,感官质量主要项合格,次要项不合格不超过2项,判定为合格品;三是有1项不合格,或感官质量主要项不合格,或次要项超过2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
2.3批量皮鞋判定
对批量皮鞋的检验判定,《皮鞋标准》规定按照QB/T 1187—2010标准执行。但是,QB/T 1187—2010标准对感官质量进行控制,要求主要项和严重缺陷不合格品率小于1.5%,次要项不合格品率小于6.5%;对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3项出厂检验没有规定,型式检验给予(3;0,1)、(6;1,2)、(10;2,3)、(12;3,4)、(16;4,5)和(20;5,6)等6个抽查方案。
表1 《皮鞋标准》检验项目与形式
3执行《皮鞋标准》的问题
按照《皮鞋标准》规定执行,对单个样品检验判定不会产生疑义,但对批量皮鞋产品的判定值得商榷。
3.1 标识、感官质量
考核标识内容项目规定的比较全面,不会产生异议;考核感官质量显得过于简单:只有主要项目和严重缺陷的合格品率为98.5%,次要项目的合格品率为93.5%,如果生产企业按照《皮鞋标准》执行,只是仅守住最低产品质量水平要求,不利于相互竞争,并抑制了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的发挥,不能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提升。因此,有必要把合格品率为96.0%、97.5%、99.0%、99.35%等抽查方案列入《皮鞋标准》中供生产企业根据自身能力进行选择。
3.2 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
生产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再加上受到环境“人、机、料、法、环、测”等的影响[2],在批量皮鞋中不可能做到每双皮鞋都合格,也显然是不可能的。而《皮鞋标准》在出厂检验中没有给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规定指标值,意味着出厂皮鞋要百分之百合格。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应有合适的合格品率要求,否则无法控制。
3.3 判定指标值要一致
出厂检验除感官质量外,没有给予抽查方案(即没有考核指标值要求),不利于对出厂皮鞋进行有效的控制;型式检验给出6个抽查方案,但根据监督抽查性质判定,对批量皮鞋的监督合格品率要求分别为98.5%、近93.5%和小于93.5%[3],使监督判定考核的指标值不一致,容易造成人为的控制要求高低,影响监管部门的信誉。
4正确把握《皮鞋标准》规定
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在应用《皮鞋标准》时,既不能盲目执行,也不能我行我素,应正确把握。
4.1 完善《皮鞋标准》指标值要求
生产企业可以制定高于《皮鞋标准》的内部判定标准,也可以把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纳入与感官质量一样的考核指标值要求,或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对照《皮鞋标准》把所有项目的考核指标值进行适当地提高。然后,制定相应的抽查方案进行把关,或从监督抽查方案(n;L)中计算出考核指标值[4],作为质量把关的目标值。
4.2 监管部门监督抽查原则
监督抽查的依据也是《皮鞋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越《皮鞋标准》的规定。否则,不符合公平、科学的原则,有“刁难”生产企业之嫌,对提高与促进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利。
4.2.1 监督抽查方案确定
监督要有考核指标值(即声称质量水平),不能盲目监督。根据监督抽查标准[3,5,6,7]设置的错判风险为0.05规定:监督抽查方案选用(3;0)是以合格品率为98.5%的要求进行考核、选用(5;1)是以合格品率为93.5%进行考核、选用(8;2)是以合格品率为90.0%的要求进行考核。换言之,监督抽查方案的选择既要符合《皮鞋标准》要求,又不能超越规定,更不能太放松。
4.2.2 监督要求要提前公示
由于《皮鞋标准》出厂检验没有规定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的考核指标值,监督选用哪个(n;L)抽查方案,应根据整体实际情况并结合大众希望要求来决定,不能简单地抄录《皮鞋标准》的规定[8]。如果监督抽查的考核指标值高于《皮鞋标准》规定,应事先给予告知,避免生产企业不知情认为监管部门违反《皮鞋标准》。
5结语
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是依据国家验收标准[9]制定,不是为监督抽查设置。验收抽查与监督抽查的抽查判定[10]性质不一样,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应用《皮鞋标准》要有区别,尤其在批量皮鞋的判定与控制上。所以,皮鞋抽查人员,除把握《皮鞋标准》检验规则的内涵外,应熟悉抽查控制理论,能结合《皮鞋标准》规定来选用合适抽查方案,确保皮鞋抽查判定既符合《皮鞋标准》规定,又能达到公正与科学。
参考文献:
[1]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S].
[2]王冬梅.全国质量管理基础知识[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
[3]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4]叶永和.质量监督目的与方案的关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2);56-58.
[5]GB/T 6379.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 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6]GB/T 6378.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对单一质量特性和单个AQL和逐批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S].
[7]GB/T 6378.4—2008计量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 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8]叶永和.质量监督采用产品标准的对与错.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4.
[9]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
[10]叶永和.论产品监督、验收、交易之间关系与作用[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7(6);49-51.